第一,由于采访不深入造成的失实。
照理说,采访必须找到当事人,还要找旁证,多听几方面的意见。在实际工作中,遵循这种要求做的记者并不多。多数新闻非常一般化,没有找到当事人,也没有找到旁证。有些现在很多是这样“写”出来的:记者参加一个新闻发布会,把别人给的稿子改动几个字,署上自己的“大名”就登出来了。临时发生的事实采访,我发现多少次了,同一个事实几张报纸的报道差距很大,以致哪个是真哪个是假,说不清楚,而且事后没有任何对受众的说明。
最近一个事情,北京通州区一个人杀害了另一个人,《北京青年报》和《新京报》都做了报道。一家报纸说是“砍死”了那个人,一家说是“扎死”了那个人;一家报纸说死者与凶手是近亲,另一家说是远亲,都是头版新闻。除了基本事实,即一个人杀害了另一个人没有错外,其余都说不清楚。说“砍死”的那篇报道,文中叙述凶手拿着三棱刮刀——三棱刮刀怎么“砍”啊?那是扎人的,显然用“砍”字不对,但报纸从头版要闻,到具体版面的标题,都使用的是“砍”字,从记者到编辑,“砍”和“扎”的字面含义都不懂吗?
我还看到这两家报纸同时报道的另一件事,也是说法差距较大。延庆有一个地方的缆车出了问题,游客大冬天的在缆车里冻了一两个小时,两报都列为头版要闻之一。一个报道说是被困人数18人,一个报道说是25个人;被困时间,一个报道一小时,一个报道两小时。就这么简单事情,怎么采访的?哪个是真的,哪个是假的,事情过去了,报纸作为一种历史的记载,又一笔糊涂账!
现在的新闻官司多起来,传媒关于舆论监督报道,即使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也要努力接近司法层面的真实,因为你是说人家不好的地方,每一点都要证据在握,不能马虎,做得稍微差一点就会被人抓住把柄。这里提出四个防止:
防止采用无可证实的事实;
防止取证不当的事实;
防止证据存疑的事实;
防止推论。
2006年发生的富士康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的教训,应该汲取。富士康是个很有经验的公司,记者报道中,有一部分内容是推论,结果被抓住把柄告到法院,冻结两位记者的个人财产,索赔3000万。3000万这个对于个人来说的天文数字和起诉行为本身,引起其他媒体的关注,大家一哄而起,讨论3000万的索赔合适不合适,该不该冻结记者个人财产,结果记者揭露的关键问题,即富士康下属工厂实行“血汗工资”制,被遮蔽了。这个事情对记者来说,报道中确实存在不够真实的成分,因为你是推论,缺乏证据。而同一个时期,国外的几家媒体也报道了富士康下属工厂的同类事实,富士康就抓不到小辫子。
历史上这种采访不深入的事儿太多了,举一个给我留下印象最深的事儿。1980年关于陕西延安青化砭142岁老人吴云清的报道,轰动全国。最早由新华社发了一张照片,说他是1839年(道光十八年腊月)出生,结果全国各报刊纷纷转载。江西的一家报纸打了个长途电话,向公社的领导了解了一些情况,就写成了一篇生动的人物通讯。142岁的人极为罕见,这当然是新闻。当时在中国的外国记者不多——美国、阿根廷、日本的记者提出要采访,这个时候,我们才意识到要核查一下是怎么回事。经过并不复杂的调查,证实他只有82岁。可能老人说是光绪年间(光绪十八年),记者听成道光年间了(道光十八年)。道光是光绪的爷爷,差多少年啊。记者没有深入采访,也缺乏必要的历史知识,算成了142岁。关于这位老人的通讯,则是进一步道听途说、笔下生花的结果,写报道的记者都没有见过这位老人。
第二,由于编辑过程的差误出现失实。
这个问题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编辑想当然造成的失实。这方面最典型的是20世纪80年代初曾经引起轰动的浙江“农民红学家胡世荣”的报道。胡对红学感兴趣,“被推荐参加红学会”,记者最初的来稿是这样写的。但是到了编辑手里,变成了“会员”,其他的传媒在报道中又进一步写成“被批准”为会员。后续报道再进一步推论,既然是全国红学会会员,当然就可算是红学家了,他的身份是农民,就变成了“农民红学家”,越吹越厉害。胡世荣本人看了报道以后,多次写信向有关报刊说明不是这么回事,但是没人理会。有人对胡的红学家身份提出质疑后,出现了另外的一面倒,有的传媒说胡世荣是骗子,甚至说他爱人也是他骗到手的,等等,弄得胡家不得安宁。
还有一次也是编辑自作聪明造成了失实。当时的日本首相大平正芳访问中国,在西安题词“温古知新”。因为西安是古都,结果新华社的编辑接到稿子,没有再找记者问问,就自作聪明地改成了“温故知新”。
二是编辑环节之间缺乏沟通造成的失实。有些大的媒体,比如新华社的编辑环节层次较多,特别是翻译的稿子,由于每个层次之间不做沟通,就可能造成新闻的失实。1989年12月13日晚,电视新闻中播出了一条惊人的消息:
一颗小行星可能撞地球,科学家正想方设法避免这场灾难。这颗小行星直径约1千米,目前距地球80万千米,为月球至地球距离的两倍。如果发生小行星撞击地球事件,其撞击所产生的能量相当于1945年在广岛爆炸的原子弹破坏力的770倍,地球上一半以上的人将遭此劫难……
这条新闻的依据是新华社稿。播出以后,街上很多酒馆里挤满了人,反正都要死了,临死前喝杯酒吧。这种情况引起上面的注意,后来一查,这是由于新华社在稿件翻译、编辑过程中出现差错,一层接一层每层都改几个字,几经改动后变成了一条耸人听闻的新闻。很难说是谁的错误,你改我改,最后就变成了一件莫名其妙的事了。
再如,早年一条关于苏军歌舞团取消访问法国的新闻,原文说苏军歌舞团取消访问法国的计划。第二遍改动时,删掉了主语“苏军歌舞团”,只是说,苏军歌舞团去法国访问的事已经被取消。再经几道关,最后的编辑认为还是应该出现主语,但是没有核对,就想当然地改成法方取消了这次访问。事实就是这样在编辑手里被颠倒了,这样报道出来以后引起了法国的抗议。
第三,编辑核实程序不对造成的失实。
2002年著名的假新闻《女儿状告爸爸的吻》,是湖北大学新闻专业的一个研究生编造的。南方某报的编辑看到这个新闻,眼睛都亮了,这个新闻有可读性和趣味性。编辑脑子里还有核实的意识,就向造假的作者发E-mail问:这是不是真的?作者回复是真的;编辑还不放心,又提出要求:你把这个女孩的照片发过来。作者马上把一个很漂亮的女孩的照片发了过去。编辑相信了。没想到刚一登出来,马上就被揭露是假新闻。这位编辑很委屈,强调“我核实了”。关键是怎么核实的,你能向作者核实吗?故事里面处于不利地位的是女孩的爸爸,你应该问她爸爸叫什么,在哪儿,去向她爸爸核实。让作者发个女孩儿的照片来证实是真的,发张照片还不容易吗?这位编辑不懂编辑程序。核实必须向当事人(特别是利益受损方)和旁观证人核实,不能向作者核实。
第四,写作中作者想当然造成的失实。
当年《光明日报》报道过一个典型人物——栾弗。关于栾弗的通讯《追求》中有这样的描写:
经他手刻印的120万字的讲义,从第一页到最末一页,找不到一个漏字和涂改过的字,每一个词,每一张图表,每一个数字,都像铅印出来的一样,端正、清晰、准确。
120万字相当于三四本长篇小说,也许记者翻阅过,无一涂改,尚可信,但是“无一漏字”,记者又不懂专业,谁相信啊!这就属于想当然,记者为了使栾弗的形象更高大,写得让人都不信了。
还有,我们报道典型人物往往喜欢说他早上班、晚下班,节假日不休息。含含糊糊地这么说还可以,动不动就是“几十年如一日”,只要他有一个节假日休息了,你这个“几十年如一日”就不成立了。最多写到“经常”,这已经是很了不得了。
数字具体运用时,尤其不能想当然。一篇关于西沙群岛某战士担水浇地的报道,说他每天从二百米远处担水浇地三遍,一遍就是上百担。这话说得太随意了,仔细算算,除非这个战士不睡觉、不吃饭连续走24小时,否则他无论如何在一天之内走也不了这么长的路(240华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