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新闻”是新闻记者及其所在新闻媒体在采编活动中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或被动收受物质报酬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有偿新闻实质是一种权力寻租行为,是新闻腐败。
(1)"有偿新闻"有哪些表现
第一,接受车马费、劳务费、误餐费等形式的红包、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可能会影响到公正报道的礼券、购物卡、礼品等,这些是最为典殖的有偿新闻行
第二,以活动纪念品、记者试用品、媒体体验服务等形式收取报道对象的好处,从而影响到正常的新闻采访活动,还有些新闻工作者以收取费用的多少为标准在多种新闻源中作出报道取舍。
第三,参加被采访单
场所免费消费,参加社
的邀请,在营业性餐厅、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组织的免费旅游等与采访活动无关的活动。
第四,利用新闻报道谋求相关单位、个人提供经济活动方面的便利、特权及占用对方交通工具资源等。
第五,向被采访单位提出为个人或亲友谋私利提供便利条件,到被采访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付的各种票据。
第六,以新闻宣传为诱饵换取经营利益(如广告、发行)或赞助,以新闻等形式为组织或个人做形象宣传广告。
第七,以内参、曝光等负面新闻传播相要挟,迫使对方提供钱、物等好处,或者变相强迫对方购买媒体广告或进行有关赞助。
第八,当遇到对被报道对象不利的负面信息时,接受对方好处后故意隐瞒或者歪曲报道,消除或降低对被采访对象的舆论压力。(2)我国有哪些对“有偿新闻”约束的规范性文件在西方国家,有偿新闻的问题有着较长的历史和演变,因此也催生了相关的约束条款。1954年,国际新闻工作者联合会通过了《记者行为原则宣言》,其中的第七条直面有偿新闻问题,视因受贿而发表或压制消息为严重的职业罪恶。1973年,美国职业记者协会通过的《道德法规》规定:"接受礼品、恩惠、免费旅行、特殊照顾或其他特权,有损于新闻工作者及其雇主的正直品格;任何有价值的东西都不应当接受。”https://www.yishoucm.com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有偿新闻,而且逐步成为新闻界的不正之风。到了90年代,有愈演愈烈之势。1994年,一批媒体被卷入某公司非法集资案,仅北京地区就有22家新闻单位为其非法集资作过宣传报道。有些记者从该公司收取"黑钱”,每简炮制的稿伴收费从2000元到10000元不等,媒体通过报道为其制造舆论,欺骗公众。这种“出钱就报道,不好也说好”",“大钱大报道,小钱小报道,无钱不报道”的做法,完全背离了新闻必须真实、等观、公正的原期,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使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受到极大损害。
为了治理有偿新闻,中宣部等四部门于1997年联合印发了《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于2005年联合印发了《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明确提出禁止有偿新闻的治理措施。2012年,新闻出版总署等有关部门还全年组织开展了“打击新闻藏诈、治理有偿新闻”的专项行动,集中治理新闻单位及其采编人员利用采访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规问题,吊销了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
《购物导报》、《网络导报》等报纸的出版许可证,进一步规范了新闻采访活动秩序,逐步清除了新闻工作中存在的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