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权是指报社对其出版的报刊版式设计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二)表演者权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行使表演者权时,表演者不能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录音录像作品制作者权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对“录音录像作品制作者权”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有:“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四)广播组织权
广播组织权,是指对广播、电视基于其播放行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六、与网络有关的其他规定
《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因此,涉及网络的著作权配套法规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第三节与传媒相关的著作权案例及分析
一、田涛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著作权纠纷案
(一)案件介绍
中创音悦公司是一家创意文化公司。2009年7月,作为中创音悦公司音乐创作人的田涛,接受了中创音悦公司的创作任务,并按照中创音悦公司提出的创作标准与要求,在2009年9月向中创音悦公司交付了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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